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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刊投稿发表一条龙论文中介为何风生水起?

发布时间: 2023-12-14 09:04:53 |   作者: 试验规范

  近期,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进行了调查。9月16日,其通报了已完成调查处理的9起违规案件,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买家来自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

  这些机构,以翻译公司、科技服务企业或文化传播公司之名,行论文买卖之实。从论文撰写、选刊投稿、审稿改稿到最终发表,提供“一条龙”服务。

  2010年年初,《长江日报》刊发一则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买卖论文在我国已形成产业,2009年产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

  现在在百度上以“发论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站中,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写”“代投”。

  更有门路的机构,则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内部。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韵和记者说,中介会混进学会的一些微信群,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在朋友圈里推广他们的业务。“我之前拉黑了好几个。”

  不久前,李韵又在朋友圈上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磅重磅,SCI0-1,20年8月上线月检索转让。

  几年前,因为选题需要记者曾与某在京论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触。近日,记者再次登上许久不用的账号时,发现辛科仍然“敬业”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请问现在有论文发表的需求吗?

  他称自己所在的机构是一家研究院,和海内外科研团队均有合作,出的论文全是“一手货”。机构经营事物的规模广泛,从著作教材、专著专利到课题申报,只要是职称评审和毕业需要的,他们都能“保驾护航”。

  得知需求,再匹配需求,这一套流程,辛科已经做得驾轻就熟。他定期在QQ空间贴出已经被杂志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论文,如有客户要,交易后更换或者加上买家名字即可。“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论文,要是时间宽松,就拿还在走流程的论文,或者再找人给你写。”

  记者表示,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辛科开出“底价”——7万元。他表示,只要交了钱,买家什么都不用管了,等着就行。

  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务企业”,客服张莹(化名)一上来就先打了一大段话:“与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每个月都是合作几百篇文章的。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们代为发表,代理的优点是速度快,我们的优点是,我们是代理发表,不是您正常的投稿方式,我们是跟杂志社合作编辑直接收稿,内部渠道,能够保证录用发表。”

  记者表示,想要儿科方面的英文论文。对方迅速为记者选定了目标期刊,代写、代投,报价2.5万元。这一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润色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版面费等全流程费用。如果记者已有论文,只由公司代投,费用则为2.1万元。

  张莹说,为保证买家权益,他们会签订正规合同。“要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表,不收取费用,赔偿您双倍损失。”而且,由于记者是第一次和他们合作,可以给九折的新客优惠。“我们就是做口碑,您要是满意了,可以介绍朋友同事来投稿发表。”

  按照张莹介绍的流程,确定“合作”以后,论文买家要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资料和写作要求,先交50%费用,用作代笔费和操作发表费。收到杂志社的录稿通知书后再付余款。杂志出刊后会快递两本样刊、录稿通知书及发票,方便买家报销。

  “题目可以您自己定,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给您拟定,根据您的方向写作。我们合作的老师多是来自国内著名高校的教授和博硕士精英,专业代写经验比较丰富。”张莹跟此前辛科的“套路”一致:公司都正规,团队都是大牛,经验都很丰富。

  写代投,违法吗?张莹坦言:“打的是擦边球。”辛科反问:“要是违法的话,我们能干这么久?”

  前两年,为帮助在某985高校读博士的前女友,刘洋(化名)决定帮她买论文。

  他知道,这一个市场“水深”。稳妥起见,刘洋找到大学时交好的老师,请他推荐写代投中介。

  “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群还是在学校。通常,老师要评职称,没时间写论文,就会买卖论文。一些老师已深谙其道。”刘洋向记者分析。

  果然,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刘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几个回合,很快谈妥,交了2万块定金。“收到初稿,修改,然后又收到了回执和录用证明,整一个完整的过程挺顺利。”

  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以金融为主题,每篇不超过4000字。一篇北大核心,一篇南大核心,代写代投机构还送了一本书的副主编署名。

  这一切,花了刘洋10万元。刘洋自己并没有从事科研相关工作,对科研诚信,他表现出的态度是无所谓。“花钱买论文,对一些人来说算是省时省力。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文章写得也特别好,那是不愁。要是完成不了,无法毕业,或是职称晋升有阻碍,买论文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他也知道,肯定不道德,但“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

  《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清海曾撰文称,在目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非常严重的情况下,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于防范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

  刘清海总结了代写代投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较少;采编系统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采编系统中只留手机,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具体到论文本身来说,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能通过,但显示“可能已提前检测”。刘清海分析,应该是代写代投机构熟悉编辑部运作规律,因此,提前通过特殊途径查重,剔除或修改重复文字后才投的稿。

  “这件事,说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而且,需求长期存在。”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向记者感慨,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发核心期刊、发SCI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

  2018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逐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

  据媒体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但到目前,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有关部门内部的人偷偷表示,对这类中介机构,确实缺乏有效监管,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

  印波指出,在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均只有概括性地规定由主管单位处理。其实,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

  对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从过往判例来看,只要论文卖出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了写、代投服务,法院往往对此持较为宽松的态度,认定协议有效。只有在涉及职称写代投个别情况下,法院才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再说,正常的情况下,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谁又会去告发中介机构呢?”

  在印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他直言,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为学生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

  不过,在刑事上,我国没有直接针对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真实的生活中众多的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印波指出。

  印波建议,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将组织买卖、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另外,组织买卖、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