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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资质全面取消啦

发布时间: 2024-04-03 07:40:16 |   作者: 新闻中心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在资质审批的时代,监督部门通常注重事前监管,即有资质才能承揽业务,文件审批后才能发布,但资质取消后,必然要从事前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这是一个重大的观念转变。小编觉得在代理机构的管理方面,财政部已经走在了前面,一方面政府采购代理资质早已取消,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有了很多可借鉴的经验,如每年的代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大检查,不是检查代理机构有几个人、有几个业绩、有没有证书,而是实实在在地抽查这一年代理的真实项目资料,从实际项目中去找问题;另一方面在投诉和举报上,财政部有统一的信息发布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所有的投诉事项、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及依据都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栏依法及时地公开,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营造了一种公开公平的环境,值得借鉴。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深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础信息。内容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依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内容信息。内容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来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对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大住宅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解决的方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