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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起施行!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有这些变化!

发布时间: 2023-12-20 02:12:57 |   作者: 新闻中心

  2018年,国家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准入变为零门槛,目前在省内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有5800多家,但一些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不高、行为不规范。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结合省内实际,云南发改委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共7章,分别为总则、从业规范、服务评价、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行业自律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作出定义,对本办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和各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

  第二章从业规范,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选择、从业条件、权利义务、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服务评标,是本办法的核心条款,建立了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机制,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的品质(招标文件编制、业务水平、职业规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网站予以公开,并动态更新,同时也维护了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诉权。

  (一)第二条对本办法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定义作出明确要求。因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一家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公司,既可以代理工程建设项目,也可以代理政府采购等其他项目,所以本条明确规定适用本办法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监管的范围是以其代理的项目性质作为划分。换言之,同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只在代理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时,才受到本办法的约束,代理适用《政府采购法》等其他项目时,不受本办法约束。

  (二)第四条规定适合使用的范围为“进入本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因未进入各级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缺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且未使用省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进行交易,无法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价,故此类项目不受本办法约束。

  (三)第七条是关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选择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以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决定或领导批示、打电话等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方式给招标人施加各种压力,迫使其委托特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招标。

  (四)第十七条是关于招标代理评审项目的回避原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其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而招标人代表,则可以由招标人自行选派或者委托熟悉项目的人员参与项目评审,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五)第二十条是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的计算方式,单个项目(标段)的评价结果是指“最终评标结果=招标人评价分数+交易中心评价分数+评标专家评价平均分数+投标人评价平均分数”,而如果一个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情况下,最终评价结果为所有标段评价结果的平均分,其中招标人、交易中心和评标专家对该项目所有标段统一进行一次评价,投标人则对每个标段分开评价。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同一时间只能受聘于一家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各行政监督部门依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监管的招标投标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行政监督部门推进协同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见证服务,记录和报告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代理行为,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和法规、行业行为规范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管理制度,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可以要求招标人采取抽签、抽取、摇号、比选、入围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八)主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十一)受招标人委托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资格条件、评标办法等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正确性承担对应责任;

  (十二)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要求,完整保存代理项目的档案,保存期限自向招标人移交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代理项目的档案可以保存电子版也可以保存纸质版,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文件、质疑答复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按照所在单位工作职责安排,依法开展招标相关业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对招标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进行、提醒、纠正和报告;

  (一)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在代理招标投标业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招标人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履约,尽心尽责履行本职工作;

  (五)关注招标投标政策动态,参加职业培训,积极学习专业相关知识和职业技能,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代理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范围、期限、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原则上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金额或计算方式(不允许超出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概算)以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范围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受招标代理机构委派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的管理者。代理合同签订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登记有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机制,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的品质(招标文件编制、业务水平、职业规范)进行评价(详见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单项评价分数低于3分(不含3分)的,需填写评价理由。

  第二十条  招标人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后30日内进行评价,投标人应当在项目开标后、评标结果公示发布前进行评价,评标专家应当在评标工作结束时进行评价。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价的,默认评价满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最终评价结果按照各类评价主体评价结果的总和计算得出,各类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为参与评价主体评分的平均值。

  评价结果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予以公开,并动态更新。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目录清单和服务评价结果,作为招标人自愿选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总分低于60分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评价结果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向评价项目的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在线申诉,申诉应当包括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申诉的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二)评价结果不客观、不公正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修正评价分数。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标准统一、协同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所监管的招标投标项目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该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行为进行同步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投诉,也可以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的处理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和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有下列行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结果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予以公开:

  (一)代理依法必须招标、属于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但未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在招标过程中,设置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环节;

  (四)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六)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故意压低或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投标人或中标人额外补偿;

  (八)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做授意的;

  (十一)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材料中,诱导或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邮件等方式提供潜在投标人信息、投标资料;

  (十二)公告公示信息存在错漏或录入的项目信息与发布的招标文件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正常参与投标;

  (十三)受委托编制标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或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服务;

  (十五)超过制作、邮寄成本售卖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评标委员会或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条件,影响评标活动正常开展;

  (二十三)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律和法规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参与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代理行为规范、服务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引导、教育和约束。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协助各级发展改革和行政监督部门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