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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造工程投标投标署理安排资质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7-23 12:35:10 |   作者: 新闻中心

  第三条 招投标署理安排是指替代建造单位或投标单位对建造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投标事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 招投标署理安排须经省投标投标处理安排检查核发资质证书。在获得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招投标署理安排方可展开署理招投标事务,并施行公告准则。

  第六条 在署理招投标的经营活动中,有必要恪守国家法律、法则和相关职业法规。在事务上受省、市建造工程投标投标处理安排的监督、处理、辅导。

  (一)法定代表人,经济、技能担任人须了解国家、省有关建造职业的方针、方针、法则、法规和基本建造程序,参与过大、中型建造工程的处理作业,有丰厚的招投标作业实践经验和安排施行才能,且均具有高档技能职称;

  (二)有固定的作业场所,完善的安排安排和处理准则,有与其承当使命相适应的设备、手法;

  (三)有专业对口的高、中级职称专业技能、经济人员,且占企业固定员工总数的80%以上,其间高档职称技能、经济人员不少于40%;

  (四)法定代表人,技能、经济担任人,部分担任人和财会人员应是该企业固定员工;企业固定员工人数不得少于25人;

  (五)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5万元,其间流动资金不得少于注册资金的20%.

  (一)法定代表人,经济、技能担任人须了解国家有关建造作业的方针、方针、法则和基本建造程序,参与过中型建造工程的处理作业,有较丰厚的招投标作业的实践经验和安排施行才能,且均具有高档技能职称;

  (二)有固定的作业场所,完善的安排安排和处理准则, 与承当使命相适应的设备、手法;

  (三)有专业对口的高、中级职称专业技能、经济人员,占企业固定员工总数的50%以上;

  (四)法定代表人,技能、经济担任人,部分担任人和财会人员应是该企业的固定员工;企业因定员工人数不得少于15人;

  (一)法定代表人,经济、技能担任人须了解国家的方针、法则、法规和基本建造程序,有必定的招投标作业的实践经验和安排施行才能,且均具有中级技能职称;

  (二)有固定的作业场所,详细的安排安排和处理准则,有与其承当使命相适应的设备、手法;

  (三)有专业对口的中级职称专业技能、经济人员,且占企业固定员工总数的40%;

  (四)法定代表人,技能担任人、财会人员应是该安排的固定员工,固定员工人数不得少于10人;

  第八条 请求建立招投标署理安排应向其上级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由其上级主管部分报地市招投标处理安排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招投标处理部分检查核发资质证书,最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招投标署理安排由省建造行政主管部分颁布资质证书,在省报公告。建造工程投标投标署理安排的改变、歇业和闭幕须经上级主管部分赞同后由发证机关处理改变和刊出手续。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建立的招投标署理安排以及中直和外省在本省境内开办的招投标署理安排,均须到省招投标处理部分进行资质检查和挂号注册,不然,不得在本省境内从事招投标署理事务。

  第十二条 招投标署理安排可代编投标文件、标底;代编投标书和其它与建造工程投标投标有关的咨询服务,也可全过程署理投标或投标。建造工程投标投标署理安排的事务范围是:

  (一)甲级署理安排能够跨地区、跨部分署理一、二、三等的工程项目投标或投标作业;

  (二)乙级署理安排只能署理本地区、本部分的二、三等的工程项目投标或投标作业;

  (三)丙级署理安排只能署理本地区、本部分三等工程项目投标或投标作业。(工程类别及等级见附表)

  第十三条 建造工程招投标署理安排不得一起署理同一项意图投标和投标事务作业。

  第十四条 建造工程招投标署理安排(乙方)与托付方(甲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矩,签定经济合同。甲乙两边有必要恪守合同规矩的权利与责任。履行过程中需改变或解除合同,应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矩的前提下经两边洽谈赞同后,处理有关手续;如呈现争议,可到省、市招投标处理部分进行调停。

  第十五条 凡署理安排承受托付后,未按合同规矩完结署理事务,形成托付方经济损失的,署理安排应按合同规矩返还托付方部分或悉数服务费用,并补偿必定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建造工程招投标署理安排,对招投标作业的各种数据和材料有必要严厉保密,不得私行引证、宣布或供给给第三方。违背者按合同规矩补偿经济损失并负法律责任。

  (一)凡未经资质检查挂号注册,不得私行进行署理招投标事务。违背本规矩的,其署理的事务作业均无效,并没收署理服务费。对该投标工程的托付和承受托付的两边别离处以工程造价1%~3%的罚款。

  (二)不得越级署理事务。违背本规矩的,责令暂停经营活动半年至一年,并处标底价1%的罚款。

  (三)不得走漏标底。违背本规矩的,收缴资质证书。发生严重后果的,除补偿经济损失外,并按《建筑法》等有关规矩进行处分。

  第十八条 建造工程招投标署理安排承受投标和投标单位托付后,可按下列规范收费:

  (一)署理投标并供给全过程服务的,造价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上的可收取中标价的4‰~5‰;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可收取中标价的5‰~8‰。

  (二)其它咨询事务,如代编投标文件、标底、标书、核算工程量等,应视技能难度和要求完结时刻的长短状况,由托付和承受托付的两边参照上述规范洽谈承认,并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每年由省招投标处理部分对署理安排的资质进行复审,从头核定等级。对不符合资质规范的署理安排撤消资质证书或下降等级;对接连两年无署理事务的,可视为主动撤消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各署理安排每季度应向原发证的招投标处理部分报送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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