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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工程师”33项职业资格对应职称全部在这里!

发布时间: 2023-12-05 14:28:45 |   作者: 行业新闻

  原标题:“一级注册建造师”对应“工程师”,33项职业资格对应职称全部在这里!

  在2018年10月,人社部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文件,就“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提出:

  4月2日,江苏人社厅官网正式对外发布了《江苏省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通知明确:

  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部分对应关系,如下: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部分对应关系如下: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房地产经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方面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相关的单位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有效衔接职称与职业资格,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为人才减负,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现公布我省《江苏省专业方面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一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目录》表二),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二)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方面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