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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江苏部分资质允许超范围、跨专业承接工程!

发布时间: 2024-04-21 17:59:36 |   作者: 施工规范

  之后,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允许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施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起重设施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2、上述三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均覆盖总承包范围内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

  3、未取得上述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筑设计企业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

  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单跨500米或者总长1000米的独立大桥工程;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经2018年12月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可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经营事物的规模限制”,《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扩大承接经营事物的规模,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可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就我省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自2017年11月24日《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实施之日起无下列行为:

  2.因违反建筑市场相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限制市场准入的。

  试行期间,企业发生上述情形的,从通报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在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信用前,不得承接新的试点工程。

  项目负责人具备拟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企业近5年内承担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类。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且上述业绩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

  发包单位在发包相应专业工程业务时,对企业是不是具备上述条件进行审核检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发包单位不得拒绝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承揽相应工程业务。

  二、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也可以将专业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给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1.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施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2.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3.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起重设施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工程范围。

  上述三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均覆盖总承包范围内的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

  (三)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筑设计企业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通知试行的情况做重点跟踪,强化对试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国家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试行办法做调整或者终止试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关于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的通知

  《关于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的通知》已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会商一致,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2017〕19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就我省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任意一项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信誉良好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一)企业须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由发包人结合企业信用等因素自行确定,优先采用银行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二)拟承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作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拟承接类别一级资质以上规定要求的工程业绩,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该工程业绩已在国家或者我省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平台备案。

  (三)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须符合有关行业的管理要求。

  二、跨专业承接的市政公用工程不包括燃气工程、热力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公路工程不包括高速公路、单跨500米或者总长1000米的独立大桥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不包括沿海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不包括Ⅰ级堤防、水库、工程规模中型及以上的泵站和水闸。

  三、试行期间,企业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自通报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在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信用前,不得跨专业承接新的相应的工程业务。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跨专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跟踪,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试行情况和国家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及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本试行办法做调整或终止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