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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將監管重點公路招投標 公路建設嚴禁轉包

发布时间: 2024-02-12 20:35:50 |   作者: 施工规范

  7月4日,記者從交通部獲悉,新版《公路建設監督办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已于近期出臺並將於8月1日起實施。新《辦法》著重對公路建設監督办理許可權做了調整和明確,精簡了行政審批,改變了監督办理方式,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辦法》規定,交通部要依據職責負責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項目和交通部確定的其他重點公路建設項意图前期作业、施工許可、招標投標、工程品質、工程進度、資金、安全办理的監督和竣工驗收作业,但這些建設項意图根本建設程式实行、建設過程中的品質安全等內容的監督檢查依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實施。

  據了解,原《辦法》于2000年10月1日實施,近年來我國公路建設敏捷發展,公路建設監督办理的法令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新《辦法》的許多內容與現行法令、行

  政法規不一致,原《辦法》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公路建設办理需求。於是修訂出臺的新《辦法》,針對曾经交通部、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在公路建設監督办理職責劃分上不夠明確和完善等問題,著重對公路建設監督办理許可權做了調整和明確。

  據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長李華介紹,新《辦法》體現精簡行政審批、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交通部依照中心關於加速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改變監督办理方式,取消了施工企業資信登記、施工資格預審結果和招標文件等行政許可事項,將過去重行政審批調整為重全過程監督办理,愈加強調要用經濟、法令和必要的行政手法來办理好公路建設活動,以加強政府的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的職能。

  另據了解,原《辦法》中沒有區分政府投資和企業投資行為,但為適應國家投資办理體制變化的需求。新《辦法》規範了企業投資項意图根本建設程式,2004年出臺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变革的決定》將投資項目劃分為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並相應確立了不同的办理准则,對於企業不运用政府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不再實行審批制,而是實行核準制。因而,新《辦法》的第十條對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意图基建程式做出了明確規定,為這類項眼前後在執行基建程式時供给了依據。

  商業賄賂是當前我國公路建設中存在比較杰出的問題,雖然各級部門層層嚴厲打擊,但在我國公路建設項意图招投標及實施建設中,該問題還是屢次出現。

  新《辦法》針對此問題拟定了相關規定,為建設監督办理作业的開展供给了法令依據,同時,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其间規定,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必須按合同規定实行其義務,制止轉包或違法分包;公路建設項目法人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期,制止指定分包和指定採購。

  别的,新《辦法》要求交通主管部門要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首要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應進行記錄並及時向社會公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要對企業投資公路建設項意图資金到位情況、运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強調了對建設資金的監督办理等。

  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本年6月27日做出的關於2005年度中心預算執行的審計作业報告中就有说到,審計總投資約1662億元的34條高级級公路,在項目建設办理方面,有20個項目存在執行招投標准则不嚴格的問題,有些涉嫌幕後交易商業賄賂,影響了工程品質。少數主管部門領導違規干预工程招投標,謀取私益。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長李華就表明,新《辦法》中的這些規定對管理公路建設活動中的腐敗行為和反商業賄賂作业,都將發揮積極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