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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规范

山东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1-16 13:28:20 |   作者: 施工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间的分包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的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建设工程中做综合总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和分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一定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间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行为。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指经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资质审查,或经外省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一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行为,受国家和本省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第五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中,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一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禁止欺诈和其它违法行为。

  第七条 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分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由进驻交易中心的有关管理部门确认总承包企业中标合同,审查分包企业资格,核定承担分包范围,办理分包合同登记。

  第八条 总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关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一定在相关资质条件的范围内分包总包企业承建工程建设项目中部分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或提供劳务。

  第九条 总包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筑设计企业认可。建筑设计企业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企业。

  第十条 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包企业负责,并与总包企业一道就所分包的工程对建筑设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分包企业除可在承担的专业施工中使用部分劳务外,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二条 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一定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专业方面技术规范,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提倡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工程质量优秀的分包企业,经总包单位认可,可继续承接总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施工。

  (二)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和分包企业就分包工程对建筑设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严格履行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分包工程款,有权辞退违反分包合同,不能确保实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分包企业;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分包企业的质量、安全事故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有权向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查询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一)有权向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查询总包企业及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有权选择总包企业;

  (三)接受总包企业的质量、安全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它工作,搞好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工程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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