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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得不看的政策丨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价法适合使用的范围

发布时间: 2023-10-18 20:39:38 |   作者: 火狐电竞平台

  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6月21日,财政部公布《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3〕6号),对于“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财政部明确,最终的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逐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针对实践中存在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单位等违法操作,以及滥用最低价中标等问题,财政部介绍了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优化评审机制的情况。

  在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方面,财政部指出,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

  最低评标(审)价法一般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

  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能够使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

  最低价中标是一种招投标方式,其中合同或项目的中标方是提供了最低价格的投标者。简而言之,选择中标方的决定主要基于报价的低高。这种方法在许多招标和采购过程中被普遍的使用,尤其在需要严控成本的项目中,如政府采购、建筑工程等。

  在各类招投标中,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这一方法强调选取报价最低的投标者作为中标方,以节省本金。然而,这样的做法在实际应用中引发了一系列争议。首先,质量上的问题。为了在价格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些供应商可能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影响项目长期效果。过分关注价格可能忽视了质量、创新和可持续性。其次,恶性竞争。部分供应商可能不择手段地降低报价,甚至进行恶性竞争,损害市场的稳定性和合作伙伴关系。第三,忽视附加价值。最低价中标模式忽视了附加价值,如售后服务、技术上的支持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这些对于一些项目的成功同样至关重要。

  一是综合评价标准。引入综合评价标准,除了价格外还考虑质量、可靠性、创新等因素。这有助于平衡低价和高质量之间的关系。

  二是限制底线报价。设定底线报价,避免供应商降至不合理水平。这能够保证项目的基本质量和可持续性。

  三是分阶段招标。对于复杂项目,能采用分阶段招标,首先评估技术方案和能力,然后再开启价格竞争,以平衡质量和成本。

  四是鼓励创新。设立创新奖励机制,奖励在技术、可持续性等方面提供卓越价值的供应商。

  2022年7月,国家财政部国库司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支持国产、分散采购取消“限额标准以上”的限制、取消“地方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提法。同时,新增了“最优质量法”评审法、“创新采购”采购法、明确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等内容。

  现阶段,从国家到地方层面对“最低价中标”的滥用进行严格监管,将利好所有医械企业,避免企业陷入“低价竞争”乃至“低质竞价”的“怪圈”和恶性循环。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