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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解读《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3-10-17 17:52:48 |   作者: 火狐电竞平台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各位新闻界朋友和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新闻办长期以来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帮助,表示诚挚的谢意!

  近年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以平台整合为契机,以专项整治为突破口,以规范市场为目标,强化管理,取得一定成效。5年来,全市市共完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27000多个,成交金额1900多亿元,节约国有和财政性资金150多亿元,实现国有资产增值120多亿元,合计节约和增值国270多亿,较好地服务了全市经济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决策、执行(操作)、服务、监督各方主体职责不够清晰;场外交易仍有发生;“围标”、“串标”、“挂靠”禁而未绝;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影响招标效率;诚信履约氛围不浓;公众满意度有待逐步提升。解决这样一些问题,需要从明确责任、正向激励、放管结合、高效服务、强化监督等方面着手,特别是需要厘清招标人、代理机构、服务平台、评委、监督管理的机构的各自责任。为此,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2018年11月13日以六政[2018]49号文正式印发执行。下面,我就《意见》的主要内容与精神作一通报、解读:

  《意见》第一部分围绕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从9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意见》规定招标人(即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是依据政府授权负责具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人,承担本单位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标段合法合理划分、标前工作准备、招标文件合法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合理设置、信用评估结果运用、合同签订、标后履约管理、信息公开等责任,依法厘清了招标人在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应做的工作,职责更加清晰。

  《意见》规定,全市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及限额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并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三、在小型工程、应急工程发包方面突出效率与正向激励,让诚信企业“不吃亏”

  《意见》规定,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筑设计企业以政府控制价为基数并考虑造价构成、项目难易等因素下降一定幅度后邀请名录库中的公司参与承包;或由建筑设计企业邀请诚信公司参与竞争性谈判;建筑设计企业也可采取询价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承包企业。对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确定给名录库内的企业承包。这里体现的一是突出发包效率,不再公开对外招标;二是实行正向激励,发包给诚信企业,激励企业守法守信经营。

  四、对小型工程与应急工程在放的同时明确了管的事项,实行“放管”结合,不搞“一放了之”

  《意见》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人的资质资格条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政府控制价的审核确定、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拨付、工程的验收等仍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通用规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公告、承包资格、成交公示、合同、履约良好信誉信息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合同改变等信息由招标人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和建筑设计企业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并进场交易。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应作为发包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具体的发包程序及监督办法,由各地、各相关的单位本着简便、有效的原则制定。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其实施单位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应在开工后及时补办。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不得擅自扩大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范围和标准,不得弄虚作假以“抢险救灾”等事项为由规避招标。

  《意见》规定,各县区、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建本地、本系统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企业名录库。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农民工工资、扬尘管理、投标竞标等事项管理规范,近3年未被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申请加入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企业名录库。诚信企业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有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及时从名录库清除并限制其投标资格。

  《意见》规定,全面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为所代理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或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等规定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招标、开标、评标中出现失误造成不好后果的,除责令改正外,同时按国家、省、市有关信用考评办法进行扣分列入其信用记录,并根据扣分情况禁止或限制其进入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意见》规定,建立和完善评委评标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评委评标“一标一考核”,强化现场监督人员的职责,把原则性强、业务熟、有责任心、敢于担当的人员放在现场监督岗位,发挥其监督作用,支持其开展工作。评标专家应当随机抽取,评委一定要遵守评标规定,严格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做评标。评委的评标活动视听资料实行全程录制,并作为考核评委的依据。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评委有不良评审行为的,要立即做处理。对评委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发现评委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评委要按程序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完善投标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投标行为的全程监督,发现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投标资格限制,已经中标或作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中标无效;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对“挂靠”投标的处理力度,实行“一案双查”,除对借用、购买、租用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单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处罚、处理外,对出借、出让、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方面的规定,由资格、资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处理。

  《意见》规定,依法从严处理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无理缠诉和闹诉等影响招标效率的行为,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来投诉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招标人依法可以在1-3年内拒绝其参与投标活动;因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无理缠诉和闹诉,给招标人、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中标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行使损失赔偿追偿权;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进一步强化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在履约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作人员在岗履约以及施工变更、质量安全、工期进度等事项做管理。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将发现的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作人员不在岗、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进度明显滞后等情况,及时记录在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做处理。对情节严重需依法拒绝其参加本单位项目投标的,应将处理结果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资金拨付的应同时抄送资金拨付单位,将现场管理与资金拨付、市场准入等有机结合,形成标后履约共治格局。对涉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项目管理人员不在岗等情况,招标人应将掌握的初步证据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招标人及其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知而不报、怂恿放纵的,一经查实,移送监察机关追究招标人(发包人)及其现场代表、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意见》强调,建立招标投标监管联动机制,突出标后与标中的执法协联动。对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作出的中标人履约不良行为记录,以及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标人在施工等履约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包括投标资格限制,应由作出单位及时反馈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交易市场进行披露和运用,形成“履约现场”与“交易市场”的“两场联动”,倒逼中标单位规范履约,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项目班子成员不在岗、“挂靠”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我就《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与主要精神先解读到这里。请各位对《意见》多宣传、多报道,为规范我市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为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谢谢各位!